2014年9月,孙静、小红(化名)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被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自2013年9月至2014 年2月期间,孙静多次从杜某、黄某、周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了超过1100克的毒品,通过创建百度贴吧、QQ群,将毒品以快递的方式贩卖给北京、辽宁等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获赃款55万余元。同时,孙静明知小红系未成年人,仍指使小红为其发送快递并管理QQ群。
侦查卷宗显示,本案利用网络贩毒,购毒人员遍布全国各地,客观上造成侦查机关无法对购毒人员一一调查取证。孙静在公安机关多次供称购毒超过1100克并有同步录音录像印证。但在办案检察官提审她时,却称自己只购毒两三百克,汇给杜某的16万余元也不全是毒资,其中包含了其借给杜某的钱。孙静的律师也提出侦查机关未能缴获毒品实物,不能确定孙静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种类,加上网络购毒人员所购毒品的数量也未能一一查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如何认定孙静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尤其是其贩卖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成为案件定罪量刑和成功办理的关键。
办案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案件卷宗材料后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在没有毒品实物证据的情况下案件证据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现有在案的物证、书证和言词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孙静贩卖毒品的事实。但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办案检察官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明确了以电子证据、快递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为核心,随机抽取的部分购毒人员的证言进行补证的工作思路,完善证据体系。经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新收集了长沙本地吸毒人员柳某、汤某三次向孙静购买毒品21.5克的证据,以及另两名证人和部分随机抽取的快递购毒收件人的证言等重要证据。
至于孙静所贩毒品的种类和性质,办案检察官再次提审了杜某,他证实孙静向其所购的毒品系自行制造,而侦查机关从杜某等三人处扣押的毒品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小红及另两名证人亦证明孙静从事贩毒活动,随机抽取的部分快递购毒收件人证实孙静寄送的物品确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办案检察官通过综合分析案件所有证据材料研判后认为,孙静在侦查机关对其向杜某购买毒品的时间、交易方式、交付地点、付款金额等有多次稳定供述,其供述所购毒品的数量有一公斤多,以上事实、情节均能与杜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向杜某购买毒品超过1000克的事实。且经核查,孙静与杜某之间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双方系毒品买卖的上下家,其汇给杜某的16万余元均为购毒款。而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均由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从孙静的电脑和手机上提取和收集,并有侦查人员和孙静的签名和说明予以确认,与快递单据、快递明细清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孙静在购入毒品后多次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再以快递的方式将毒品贩卖给全国各地的吸毒人员。孙静虽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但其短期内大剂量购入毒品明显不是满足自身吸食需要,应当认定系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对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只能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且孙静明知小红系未成年人仍指使其帮助发送快递,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案件中未能针对所有的购毒人员一一进行查证的问题,办案检察官认真查阅了2014年5月《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
据此,长沙市检察院最终以孙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00克对其依法提起公诉,长沙市中级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2015年7月15日,孙静因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6月,孙静贩卖毒品案被最高法列作“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许金林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