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隐瞒病情的法治考量
2016-04-19 15:48 | 来源: | 作者:

  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一名学生在宿舍学习室被室友残忍杀害。犯罪嫌疑人滕某说,因为“受不了他说谢谢你饶我一命”,被激怒从而杀人。校方和警方确认,滕某投案自首,目前已被警方刑拘。4月18日下午,被害人的哥哥芦某首次与犯罪嫌疑人的母亲通了电话。滕母在电话中表示,滕某自杀过两次,有精神疾病,公安机关已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公安局说,一个月后出结果。”芦某在电话中问滕母,知道滕某患有精神疾病,为何不告诉学校?“毕竟有精神病让人知道了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不好。”滕母回答。

  一条鲜活的生命葬送在同龄人手中,令人痛惜,而手段之残忍,令人震惊。滕母所说是否属实,需要严格鉴定后才能给出结果。不过,值得警惕的是:假如鉴定结果确如滕母所言,滕某在精神疾病折磨下杀人。根据法律规定,滕某不负刑事责任,滕某父母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在法律层面或许就终结了。但是,面对之前对滕某病情毫不知情、毫无防备的学校和同学,滕某的父母真的尽到法定监护责任了吗?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于法定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的标准和具体手段,目前没有细则参考。在“政府强制医疗”上,精神卫生法规定仅限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的情形,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的情形,需经监护人同意才能医疗。也就是说,对于自残的,监护人知道,如果监护人选择不说,其他人很难知道。回到本案,滕某自杀两次等相关经历,如果滕父滕母不告诉学校,四川师大和滕某身边的同学很难知晓和防范。

  如滕母所言,“让人知道了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不好”,父母这样想不难理解,给孩子提供一个和正常人一样的环境,是他们隐瞒滕某危险性的情感依据。但从另一方面看,他们的隐瞒也可能将其他人的安危置于不顾,这不仅在道德上自私,而且应该为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立场所不容。

  “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规定模糊且非强制性,而隐瞒病情与惨案事发的关系,给我们一个审视监护人是否尽责的角度。在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上,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从预防的责任主体上看,首先应该是法定监护人,因为他们比普通人更了解和熟悉被监护人的病情,阻止伤人事发的可能性最大。如果滕父滕母能将滕某情况如实向学校告知,学校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作出防范,对滕某和其他人做双向保护,或许今天的惨案就不会发生。可毕竟都是假设,期望有关部门能未雨绸缪,尽快明确责任,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王心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