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中,婚外情等因素造成的不在少数。现实中,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较谨慎小心,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相对也比较大。众所周知,证据是一切案件起诉与审理的第一要素。那么对于婚外情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哪些证据是法律认可的?
广州私家侦探公司专家指出,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为,总是有一些线索可以掌握的。但另一方面,如果无过错方通过跟踪、拍照、抓现行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往往会因为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而存在争议,最终会导致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
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 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 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 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 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对于“婚外情”证据最大的误区在于,当事人过于在意取证的法律意义,以为取得了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或者是“通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自己一定 能处于主动,法院就一定能予以判离,或在财产上就能有实质的多分。实际上,这些愿望虽然是美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从法律角度来讲,却很难得成为现实。 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处理协调当事人的期望值,要耐心向当事人解释调查收集以上证据的法律作用及非法律作用,以求当事人的理解,以纠正当事 人的思想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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