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禁驾人员呈年轻化趋势
2016-04-15 09:25 | 来源: | 作者:

  □ 本报记者 刘子阳 葛晓阳

  □ 本报见习记者 李 豪

  近日,上海市首次公布36名被处以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据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已公布终生禁驾者名单。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公布的终生禁驾人员中绝大多数为男性,80后、90后占很大比例。江苏省泰州市公布的51名终生禁驾人员中,拿到驾照1年至4年之间的人数最多,有24人,1年以下的新手有5人。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应朝阳分析认为,终生禁驾人员呈年轻化趋势,一方面说明我国机动车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越来越多年轻人驾驶机动车出行;另一方面说明年轻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驾驶人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为此,建立与汽车社会相适应的文明交通体系的步伐需要加快。

  两种情形可被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两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处以终生禁驾: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简而言之就是,酒驾肇事和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张贺介绍说,终身禁驾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为前提。实践中,通常由一审法院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同级公安机关,由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行为人作出终生禁驾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对终生禁驾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院判决追究刑责是处以终生禁驾的依据,如果法院的判决有误,按照诉讼程序改判无罪的,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申请撤销这一行政处罚。

  驾驶人一旦被认定终生禁驾相当于判了驾车人“死刑”。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刑法无期徒刑的规定,根据驾驶人的悔过情况设置“减刑”程序。

  应朝阳认为,被处以终生禁驾的前提条件十分苛刻,既有事前的主观故意,又有因事前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后果。鉴于驾驶机动车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习惯性行为,有些习惯一旦形成在特定情形下会无意识发生,为更好地保证公共安全,严厉打击恶劣交通违法行为,不应支持根据驾驶人的悔过情况设置所谓“减刑”程序这一做法。

  绝大多数出自肇事逃逸

  2015年1月,王凌云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四川省成都市寿高路由复兴方向往寿安方向行驶,与人力三轮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袁某受伤,周某、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凌云驾驶肇事汽车逃离现场。2015年6月,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凌云有期徒刑5年10个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王凌云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发现,在各地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占大多数。4月7日,成都交警公布了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成都市54名终生禁驾驾驶人名单,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而被终生禁驾的分别为39人、12人和3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72.2%、22.2%和5.6%。

  去年8月,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的200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91起,占比高达95.5%;广东省广州交警公布的345名终生禁驾人员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272人;因饮酒后、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35人;因饮酒后、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38人。

  全国信息联网勿存侥幸

  公安交警部门是驾驶证的发证机构,一旦作出终生禁驾处罚,公安部门会在驾驶证核发部门备案,不再对被处罚人发放驾照。驾驶人会不会“换个马甲”,在异地重新申领驾驶证?

  据了解,为保证终生禁驾规定的实施,公安部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了全国限制办证和重复办证核查库,将终生禁驾人员的身份信息录入核查库,并在系统设计上做到所有人新申领机动车驾驶人自动核查,从而有效避免了被处以终生禁驾人员通过在异地重新申领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应朝阳坦言,实际工作中,不排除个别终生禁驾人员通过伪造身份等方式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此类情形一经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许可。

  张贺建议,除建立全国性驾驶人员信息网络,避免被处以终生禁驾人员异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外,还要将被终生禁驾人员的基本情况,甚至DNA、指纹等不易篡改的个人信息载入个人身份证,避免终生禁驾成为临时禁驾,维护法律尊严。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